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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硕士导师制度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1-05-18  浏览次数: 220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导师管理机制,强化岗位管理,落实导师责权,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导师岗位责权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须认真贯彻落实“立德树人”,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求真理、乐于实践、团结合作的品质。全面关心研究生学习与发展,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指导研究生创新学术、创新实践,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术诚信负有相应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重视研究生的品行培养

1.了解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2.教育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3.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研究生端正学风,自觉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道德。

4.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就业时给予指导、推荐和帮助。

(二)积极参加研究生招生与入学教育

1.按照学校和基层培养单位的安排,参与本学科学位点研究生招生简章制订,协助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2.承担分配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严格遵守考试录取过程中的保密原则、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3.按照学校和基层培养单位的招生计划安排及要求招收研究生,积极配合开展研究生入学教育,并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提出明确要求。

(三)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参与制订(修订)本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注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注重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指导研究生,形成定期与研究生见面的制度。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实习实践等执行情况,审核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搜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讲习班以及访学研修等)。对在职研究生,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指导,及时沟通。按要求填报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有关材料,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2.负责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坚持标准,严把质量关。指导研究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做好论文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等有关工作。根据申请学位资格条件,把握学位论文学术标准,审阅学位论文并指导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给出是否同意送审、预答辩和答辩等意见;协助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送审、重复率电子检测、抽检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3.负有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支持和指导研究生从事各类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活动,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的科研训练和实践指导。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投稿或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学位论文等成果进行学术规范、保密等方面的审查。对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其它培养环节的工作。积极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根据学科前沿和职业要求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落实实践教学环节。

5.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研究,注意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形成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导师岗位权利

(一)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建议权。有权推荐优秀生源、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等。

(二)对所指导研究生具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有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导师,享有招生指标倾斜和选择研究生的优先权。

(三)对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具有建议权。对因政治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向导师组和基层培养单位提出中期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四)在严格执行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导师可自主安排所指导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实习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具有签署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指导、审核、推荐意见等权利。

(六)按学校或基层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三、导师培训、考核与奖惩

导师培训:

(一)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基层培养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基层培养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导师工作考核,与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和岗位聘任挂钩。

(二)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

(三)培训方式主要有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基层培养单位的教研活动,访学和高级研修等。

(四)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并列入年度预算。学校对各基层培养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受聘导师的考核:

(一)导师考核每3年进行1次,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公布。

(二)考核主要内容为导师近3年来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导师科研水平与指导能力等。其中,校外兼职导师由各学位点所在基层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考核办法。

(三)考核等级的确定

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30%)。

1. 聘期内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基本达到相应层次导师遴选的科研或业务要求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2. 达到导师考核合格的要求,并在研究生教育中有突出成绩者,可评定为优秀。

3. 聘期内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研究生培养质量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 聘期内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省抽检1篇次不合格的导师不能评为优秀;省抽检2篇次不合格的导师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导师的奖惩: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保留导师资格,对考核优秀者给予通报表扬;对其中特别优秀者(不超过考核优秀等级人数的1/3),授予“江苏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2. 在课堂或其他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3. 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 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 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8. 因导师本人原因与所在研究生导师组或学术团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位点建设或研究生培养者。

属于上述1—5情形被撤销导师资格的,不能再申请导师资格。属于6—8情形被撤销导师资格的,如要重新获得导师资格,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在撤销导师资格两年后提出申请。

江苏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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