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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硕士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1-05-12  浏览次数: 54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的原则,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翻译硕士指在江苏师范大学学习并取得学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切实提高对研究生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育中心与翻译硕士导师要从维护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对学生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努力避免各种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成立翻译硕士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翻译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专任教师、辅导员及中心秘书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 把翻译硕士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 翻译硕士安全教育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和学习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研究生外出实践、春游、举办大型活动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研究生,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 翻译硕士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翻译硕士教育中心及研究生导师要明确其职责,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教育中心建立严格的请假制度,切实加强考勤管理,并责任到人。课程学习期间任课教师要实行点名制,论文撰写期间导师要实行定期联系制。在实习期间,建立实习基地负责人联系机制,协助做好考勤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翻译硕士安全管理反馈渠道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翻译硕士未经请假缺课、离校,要在发现当天及时向中心秘书及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 要加强和规范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工作,翻译硕士教育中心对研究生外出集体活动要严格履行审核批准制度,严格落实带队导师的管理责任,努力避免学生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三条 翻译硕士单独赴外地调研、实习、实验、合作研究和合作培养等需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导师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关心研究生在外期间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状况。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翻译硕士住宿安全的管理。翻译硕士校外住宿要严格审批程序,申请校外住宿必需经家长(属)签字同意;对已通过审批未住在学校集体宿舍的学生,翻译中心要登记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同时要定期检查,跟踪管理,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 导师要加强对翻译硕士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离开口笔译实验室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六条 翻译硕士辅导员和导师要经常关注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了解翻译硕士的身心健康,防止因情感因素引发不安全事件,发现心理情感问题要及时疏导。

  第十七条 翻译硕士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翻译硕士在日常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研究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

  第二十条 翻译硕士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研究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研究生假期、休学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教育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翻译硕士,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本年度所有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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