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我校重修费收取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发布时间:2008-04-21浏览次数:623

   

委 托 发 布

2004-3-9 10:22:40


关于我校重修费收取办法的补充规定(2004.3.9)

各院系:
    
我校自01级起实行学分制,按原规定,学生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必须缴费重修(每学分60)
    
去年9,我校接到了省教育厅转发的教育部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3]74号文件),根据新的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对重修费收取办法作出相应的修订,现特予以说明:
    1.
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选修课考试不及格,又不愿改选的,必须重修。
    2.
课程考试成绩在45(45)以上的,可以自学重修,自学重修费可予免缴。
    3.
课程考试成绩低于45分的,必须缴费跟班或组班重修。如因时间冲突,无法跟班重修,又因重修人数太少不便单独组班,应由院系指定专门的辅导教师。缴费标准均按每学分60元执行。
    4.
凡第一次重修后考试成绩仍不及格的,则须一律缴费再次重修。
    5.
凡本人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自愿重修的,亦须按每学分60元标准缴纳重修费。
    
此办法自0391日起执行,即此时之后新发生的须重修人员缴纳标准如上,而之前发生的须重修的缴费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徐州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4年3月1日

版权所有 © 江苏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2004-2023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101号 邮编: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