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坚持有计划地发展党员的原则,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坚持质量高于数量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大学生、青年教师和高级知识分子。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章 发展党员的条件
第六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所发展的党员,应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表率作用。
第七条 发展教职工和学生入党还应把握以下条件:
教职工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应在所在班级的前50%以内;参加团组织推优的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90%方可进行推优,同意人数应超过实到人数的50%以上;获得校级奖励。
任职时间超过学制一半的学生会和班级主要干部,其学习成绩排名在最后一学年可放宽到所在班级的60%以内;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者个别特别优秀、且有突出实绩的学生,其学习成绩排名放宽幅度可由院系党总支(党委)提出初步意见、党委组织部研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决定。
第三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第八条 发展党员要有计划地进行。
1. 党总支(党委)要定期研究、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的培养计划,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 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人的实际表现,年内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未列入计划的,除个别有突出表现外,一般不予发展。
3. 发展党员重在教育与培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
发展学生入党,其工作重心应下移到低年级。
发展对象离开工作岗位或毕业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发展。
4. 凡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以及没有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一般不予发展。
第九条 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及时安排专人谈话。
第十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经过至少两个月以上的考察,对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与考察。
1. 教育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
2. 培养教育的方法:①党支部选派一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②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入党宣誓等党内活动;③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④党校培训。未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3. 考察的内容:①入党动机是否端正;②对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掌握情况;③政治立场、思想觉悟、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方面的表现情况;④履行本职工作情况。
4. 考察的方法:①日常考察:即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考察;②任务考察:即在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任务中考察;③活动考察:即在参加党的活动中考察;④写实考察:即定期进行学习、工作、思想情况的考察;⑤关键考察:即考察其在一些重要事件上的态度和行为。
5.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针对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适时调整积极分子队伍。
6.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的衔接工作。
对因学习工作等原因离开学校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将其培养材料及时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对离开学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向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了解其表现情况。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在原单位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由现单位党组织经过不少于半年时间的全面考察,确认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公示和预审。
1. 确定发展对象。
①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提出发展对象初步人选。②对团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推优。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指导下,由院系团组织负责在本班级团员(含学生党员)中进行。推优反对人数超过20%者要慎重发展。③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审核。凡学习成绩排名、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团组织推优结果未达到要求者,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下降幅度较大者,无校级获奖者,暂不列为发展对象。④召开群众座谈会。座谈会一般由党支部成员或其他正式党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本单位)人数的20%,并做好记录。⑤党支部提出确定发展对象的具体意见,经党总支(党委)同意后,通知本人提交不少于两千字的自传材料。
2. 政治审查。着重审查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材料。未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3. 公示。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在上报预审之前采取张榜、本院系(单位)网页上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未发现问题者,可以上报预审。
4. 预审。有预审权的党总支(党委),发展对象的材料由所在党总支(党委)预审;没有预审权的,由党委组织部预审。
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各科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在班级中的名次,团组织推优结果,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获奖证书等。
教职工还应有教学科研、工作表现、年终考核以及各类获奖情况等。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1.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2. 在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
3.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基本要求:①保证出席人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②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如其中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③在同一个支部大会上,如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基本程序:①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有关内容。②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③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的综合考察情况。④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⑤申请入党人对支部大会的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⑦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4. 预备党员的审查和审批。①支部大会接收申请人入党后,由党委组织部指派组织员谈话。②党总支(党委)对支部上报的审批材料应在三个月内进行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③党总支(党委)签署审批意见后,应及时签盖授权章。④党总支(党委)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通知本人,提出要求,并适时在党内会议上宣布或张榜公布。
5.党总支(党委)应及时组织新党员宣誓。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①党总支(党委)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向其说明党内生活的有关事项,针对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②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主动向党组织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③党支部要定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2. 预备党员的转正。①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②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审查其在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③召开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的表决情况及时报党总支(党委)审批。④党总支(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及本人,党支部要适时宣布审批结果。⑤及时签盖授权章。
第十五条 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等材料,及时归入其人事档案。其余材料如团组织推优结果、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在班级中的名次表、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存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
第四章 纪律、监督与处分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党委)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2. 不准临时决定发展某人;
3. 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4. 不准在毕业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5. 上报的材料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6. 不准个人许愿、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
7. 不准说情送礼;
8. 不准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也不准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之于党组织之外。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受全校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和申诉。
第十八条 党组织的负责人和分管党建工作的同志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徐师大委〔1996〕41号文件同时发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