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学会

 

徐州市翻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徐州市翻译学会,英文全称是XUZHOU ACADEMIC SOCIETY OF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
  第二条 本会是徐州市翻译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翻译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翻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市翻译工作者,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市、可持续发展、外向带动、区域协调”的发展战略,促进翻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翻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翻译工作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徐州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江苏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和徐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101号(徐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学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翻译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翻译学科发展;
  (二)开展民间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港澳台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翻译团体以及翻译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反映翻译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培养、扶持翻译人才,支持优秀翻译工作者开展工作,做好各级翻译团体的业务指导工作;
  (五) 提供翻译咨询服务,开展翻译实践活动;
  (六)组织编辑、出版翻译学科的学术交流资料、书刊等;
  (七)举办符合徐州市翻译学会宗旨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从事翻译研究、教学、实践以及翻译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行的学术活动,并在活动中发表自己的见解与成果;
  (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并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六)向本会提供自己的学术成果;
  (七)参与本会会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同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徐州市翻译界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徐州翻译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学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利于学会发展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如因故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 1 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徐州市翻译学会
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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