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徐州翻译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经纪律,保障学会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的财务管理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秘书处应安排合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学会的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财 务 管 理

  第四条 学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学会财务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学会年度财务预算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学会接受市社科联、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等上级单位安排的财务审计。学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财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科联、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等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算账、结账,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章 收 入 管 理

  第九条 学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财源的原则,合理组织收入,为学会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学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条 学会的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1、会费收入;
  2、业务服务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捐赠和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学会收取会费的标准应严格依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学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
  第十三条 学会开展业务服务的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并依法纳税。学会在开展活动需要会员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摊派。

第四章 支 出 管 理

  第十四条 学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和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学会要建立预算和支出审批制度,重大预算外支出必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学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1、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考察、调查研究、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等业务支出,以及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会议费。按章程和工作计划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会、学术会和表彰会等。
  3、办公费。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费、交通费、邮费、通讯费、差旅费、订购书籍和报刊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办公用房租赁费、水电暖和物业费、会费及招待费等业务开支。
  4、印刷费。编印有关大会资料、简报、文件等。
  5、人员费。学会聘用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学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咨询、讲课等支付的酬金;
  6、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六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可给予相关兼职人员以适量的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学会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徐州翻译学会
201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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